试用期工资和时长,底线写在条文里
试用期长度与合同期限挂钩,工资也有下限。把这两条和转正条件写进同一份文件,能减少很多模糊地带,也便于日后核对。
试用期不是企业可以自由设定的缓冲带,它的长度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。常见的对应关系是: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;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不超过两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,不超过六个月。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,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。具体以当地法规为准。
试用期工资有下限。通常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八成,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两个条件要同时满足,取其中较高的那个。有的单位在试用期只发基本工资、不发绩效,如果合同约定的工资包含绩效,这种做法的合规性就存疑。签字前把试用期工资的数额写清楚,比口头确认可靠。数额、发放时间、考核方式,三项写全才算完整。
转正条件要能量化。考核指标、评估时间点、由谁评估、不通过时如何处理,这四项写在录用通知或者岗位说明里,试用期结束时才有依据。只写表现良好即可转正,等于把判断权完全交给对方。合理的方式是约定几个可核对的标准,比如完成的项目数量、通过的培训考核、独立交付的任务范围。标准越具体,评估时越少主观判断。
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,双方的权利并不对等。单位需要说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,并拿出相应证据;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。所以入职时保留好岗位要求、考核记录和沟通记录,对自己是一种保护。如果试用期被延长,要注意是否超过法定上限,以及是否属于二次约定。这两点都关系到试用期约定是否成立,值得提前确认清楚。
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点: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也就是说,试用期结束不是重新签合同的节点,而是同一份合同的阶段性安排。社保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缴纳,不能以试用期为由推迟。入职第一个月核对社保是否到账、合同是否拿到手,这两件事比任何口头承诺都实际。具体执行以当地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准,拿不准的条款可以先行咨询。
读者留言 · 3 条
试用期长度和合同期限挂钩这条我以前不知道,回去看了一下自己的合同。
转正条件要能量化,这条太重要了,写得含糊最后吃亏的是自己。
社保从用工之日起缴,不能拿试用期当理由,这个常识该让更多人知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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